〔法治的政治之四十二〕打壓立法機關、狙擊司法機構、建立全面管治

黎恩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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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是殘酷的。《國安法》下的香港,壞消息總是接踵而至。

十一月初,最少8名民主派人士被警方拘捕,他們在今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抗議李慧琼主持會議是「非法」行為,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

有網民近日在社交平台嘲諷被捕者和參與「臨立會2.0」的民主派議員向中共輸誠留在議會,仍然換來被捕的後果,實在自討苦吃。這類說法對我來說相當刻薄,實情是早在僭建立法會任期前,民主派議員已先後因在議會抗爭而被警察以特權法拘捕。但今次拘捕,也印證了我早前的憂慮:民主派議員留在僭建任期的臨立會,不會降低抗爭的政治和法律風險,風險反而會愈來愈高。對議員個人來說,要在議會抗爭,等於「賭身家」和「賭命」。

根據《基本法》第7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78條再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今次拘捕議員,行政機關控制的警察和律政司大可說被捕者的行為不算是「發言」;拘捕行動亦非在議員出席會議或赴會期間進行,故並未違憲。

但這種解讀,卻試圖抹去這兩條基本法條文是用來保障立法會議員監察政府的職責,不會被行政機關秋後算帳。阻止「立法機關越權以方便行政機關辦事」的抗爭,本來是香港議會制衡政府所餘無幾的手段,如今警方以特權法來事後拘捕議員,正式拆走議員監察政府的保障。如果被捕者最終罪名成立,以後無論有無選舉,廁身議事堂的議員,就難以繼續肢體抗爭,甚至連「狙擊」會議主持導致會議中斷和「拉布」,也有可能被行政機關視為「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特權法第17條c款)。

過去有朋友想像過警方會公然犯禁,衝入議事堂拘捕正在抗議的反對派;這些戲劇性的畫面雖未成真,但今次議員抗爭後被捕,本質上就是行政機關以執法部門來打壓議會內的在野黨派,反映行政機關不介意破壞行政立法關係,甚至要進一步控制立法機關的手段。將今次事件放在過去幾個月的政治脈絡,就不難明白,政府延後選舉一年,就是要做更好的準備,以一年時間「馴服」議會的地位和選舉操作,提高操控選舉和控制議會的能力。

政府在夏天打開香港有無「三權分立」的論戰,要推翻過去的論述,強調北京全面管治權,香港體制是行政主導云云,就是要在輿論層面,為打壓立法以至司法機關作理論鋪墊,使日後削弱立法和司法機構實權「出師有名」。其後,政府不斷放風要搞只限中國大陸境內進行的境外投票,試圖以制度設計來影響選舉結果;民主派議員預告會全力阻擋選舉修例,政府如今便拘捕參與議會抗爭的泛民。

威權政體為了保證選舉結果有利執政黨,其中一個手段就是威嚇繼續參與政治選舉的反對派。警方拘捕反對政府和議會濫權而抗爭的議員,卻迴避地「選擇性不檢控」同樣被民主派指控參與肢體衝突的建制派議員。顯而易見,政府要達到的效果,是日後即使恢復選舉,當選的議員只要在議事堂抗爭,被捕風險大大提高。政府可能覺得這手段,毋須解決問題,只需要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就可以阻嚇有志抗爭的反對派參選;勝選的議員也只會做「乖孩子」,行政立法關係自然「暢通」。

既然這場拘捕是政權消滅三權分立、壯大全面管治的一環,那麼打壓司法機關,也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去年人大法工委批評高等法院裁決《禁蒙面法》違憲後引起軒然大波,當權者便改變策略,把針對司法機構和法官的施壓行徑,偽裝成一場由下而上的鬥爭。

政權藉官媒發炮,針對何俊堯法官審理反修例示威案的言行,認為他批評作供警員不當,又藉訪問加入董建華和梁振英牽頭的「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在早前撰文批評法院「助長」街頭混亂的前法官烈顯倫,提出要「司法改革」。官媒早前連日刊登「司法改革系列」的專題報道,提出設立量刑委員會、司法人員要定期往內地受訓學習國情等措施。這些輿論攻勢,除了令處理反修例、國安法和議會抗爭案件的法官感到壓力外,就是要迫使司法人員盡快表達政治忠誠,服膺北京的全面管治權。

政權在國安法通過後,一步步打壓立法機關、狙擊司法機構,是建立全面管治的大工程。反修例運動揭示香港法治的脆弱,同時掀起政權和司法界的鬥爭。香港經過這兩年的磨練,已撕破「無民主有法治」的偽裝,揭露「政制不民主,司法難獨立」的真象。但這些不方便的真相,會在社會製造更大的無力感,還是可以積聚更大的能量,讓香港人丟掉幻想,長期抗爭?

(明報,2020年11月2日)

(明報,2020年11月2日)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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