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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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出現一個嚴重的問題,做錯事該找誰負責?犯了法,誰能去承擔?誰應該承擔?回到開頭第一句,德沃金提出,我門應該轉換我們的觀點,這是能力調控(capacity control)的問題,而不是因果調控,才是恰當說明選擇自由與行動責任的角度。

依據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 自由與責任及其之間的關聯是在我們詮釋性的實踐成就中展開,不是在實然或經驗觀察中被發現的。

德沃金循西方長久以來的哲學傳承,由自由意志(free will)的問題檢視選擇自由。這個傳承錯綜複雜,簡略而言,雖然我們都有一種在直覺中自己就是有選擇自由的理解與掌握,但人實際上有沒有選擇的自由,要看他在已經做出選擇的當時,有沒有可能不是做出當時那選擇,而是做出另外的選擇。

鋪展開來說,* 實然(to be)中的任何事,要不是在因果關係中完全受前因所限定,就是在一定機率中隨機偶發。當時做出了選擇是在實然中已發生的事,要不是完全被前因限定,就是在一定機率中隨機偶發。

在完全被前因限定的情況裡,當事人當時沒有可能做出另外的選擇,因此在當時是沒有選擇自由可言。在一定機率中隨機偶發的情況裡,當事人當時也沒有所謂的選擇自由,因為如果只是在一定機率中隨機偶發,就沒有到底做了哪個選擇的問題。這個要不是完全被前因限定,就是在一定機率中隨機偶發的問題,可適用來問所有當事人所有的選擇。因此,如果此問題成立,並適用於問所有當事人所有的選擇,那麼結論是:「人,就其實際情況而言,沒有選擇的自由,而其有選擇的自由的直覺其實只是個錯覺。」

如果「人,就其實際情況而言,沒有選擇的自由,而選擇自由的直覺只是個錯覺」是正確的話,那麼,此處的結論是:「人,就其實際情況而言,沒有自由意志。」

如果這種說法成立,實際上人沒有自由意志,也沒有選擇的自由,那麼他就不必為其選定而展開的行動負責。要求當事人對他沒有可能做出另外選擇而展開另外行動的事負責,是過份的要求了。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因此要去譴責他做了他不該做的事,是過份的譴責,因為他沒有可能選擇不去做那件事。

所以,這裡就出現一個嚴重的問題,做錯事該找誰負責?犯了法,誰能去承擔?誰應該承擔?回到開頭第一句,德沃金提出,我門應該轉換我們的觀點,這是能力調控(capacity control)的問題,而不是因果調控,才是恰當說明選擇自由與行動責任的角度。

因果調控常會被用到精神疾病發作以致沒有可能做出另外選擇的情況,來說明患者不必為他病發時的行為負責。對此,德沃金提出反駁,在很多情況裡,我們也不要小孩為他的行為負責,那是由於小孩認知、推理與判斷能力未致一定的成熟度。小孩不必負責不是由於他沒有可能做出另外的選擇,而是由於他尚未具備實踐要求下承擔責任的能力。對於精神病患,同理。

德沃金還從法律上犯罪意圖與犯罪行為量刑不同的制度考量來說明選擇自由與行動責任。在此,量刑不同背後主要的制度性理由是:甲有犯罪意圖,但沒有完成他的犯罪行為,在意圖與行為之間,總還有選擇停止犯罪行為的機會。此制度性理由預設了在意圖與行為之間,當事人總還有能力與機會做出妥適的選擇去停止進行中的犯罪行為。

以上,明示了我們宜在詮釋性的實踐成就中去說明選擇自由與行動責任。前述,「人,就其實際情況而言,沒有選擇的自由,而選擇自由的直覺只是個錯覺」的結論,起源於錯誤的把適宜在應然談論的事情,放到實然中去提問,去描述,去分析,以至於造成總要去尋找一種因果限定、亦非隨機偶發的事件的選擇自由。

德沃金提醒那些秉持因果調控觀點的人,在必須做下選擇的當下,當事人要問自己的是哪個選項更妥適或更有效,而不是去問自己當下做出的選擇是不是全然被前因所限定,或只是隨機偶發的結果。

*補:實然應然是is ought,实然:to be;应然:ought to be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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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GOH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專欄作者、馬來西亞東方日報專欄作者、中哲博士生、佛家哲學專業、儒家哲學專業 https://music.amazon.co.uk/podcasts/4380d6bc-1129-44e4-93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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