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撫養權」?(上)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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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離婚影響的除了夫妻兩人,還有他們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在「贍養費」或「分家產」之前,我們或更常先聽到「爭撫養權」。到底「撫養權」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在實際上對父母和子女又有甚麼影響?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撫養權」的兩個概念:
「管養」與「照顧和管束」

根據本港上訴庭 2009 年案例 PD v KWW,「撫養權」包含兩個概念:

第一是「管養」(custody)。獲得「管養」的一方,有權為子女的福利作決定,而這些決定本身對子女有實際的影響,例如是否接受某一項手術、抱有甚麼宗教信仰、就讀甚麼學校和參與甚麼課外活動。獲得「管養」的一方,同時有責任擔任子女的法律代表。

第二是「照顧和管束」(care and control)。獲得「照顧和管束」的一方,有權為子女的日常生活作決定,而這些決定雖然本身可能只有短暫的影響,但是累積起來對子女相當重要,例如在某一天穿著甚麼衣服、觀看甚麼電視節目、何時做功課和何時睡覺。獲得「照顧和管束」的一方,同時有權管教子女,向子女施加紀律。

以上兩個概念,各自可細分為兩種類型:「共同」(joint)和「單獨」(sole)。

「共同管養」VS「單獨管養」

所謂「共同管養」,意思是決定權在於雙方,如有爭議須透過法庭解決。與之相反,「單獨管養」代表一方有權作決定,不過上訴庭強調,另一方有權事先獲諮詢和可給意見,如有爭議同樣須透過法庭解決。

因此,上訴庭形容兩者其實只是一線之差,獲頒「單獨管養」的一方,不等於為子女作決定時可以把另一方排除在外(這是該案中母親的誤解);也不等於另一方只能和子女見面和分擔他們的開支,並放棄作為家長的其他權利和責任(這是該案中父親的誤解)。

「單獨照顧和管束」與「探視」

至於「照顧和管束」,當法庭頒令一方獲得「單獨照顧和管束」,一般會頒令另一方獲得「探視」(access),意思是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子女將會交由該另一方照顧和管束。

例如在 PD v KWW 案中,母親獲頒「單獨照顧和管束」,父親獲頒「探視」,而指定時間是逢周六由早上 8 時半至晚上 8 時半;學期期間則每周兩天(由父母商議哪天)由放學至晚上 8 時半,以及一半的學校假期(由父母商議哪些假期)由早上 8 時半至晚上 8 時半。

上訴庭並指明,如果父母對每周哪兩天有爭議,則指定為星期三和五;如對哪些假期有爭議,則指定為每個假期的上半部。

法庭考慮父母能否合作、達共識
決定「管養」類型

如上述,「管養」牽涉為子女的福利作決定,對子女有實際的影響。故在決定「共同」抑或「單獨管養」時,法庭考慮的問題是:是否可預見父母能夠為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合作,就影響子女的決定達成共識。如果可以,便支持「共同管養」;如果不可以,便支持「單獨管養」。

但上訴庭強調,父母之間的關係緊張,或者獲頒「單獨照顧和管束」的一方反對,均不是反對「共同管養」的理由。

例如在 PD v KWW 案中,雖然獲頒「單獨照顧和管束」的母親要求「單獨管養」,而且父母過往需要社工協助才能合作,但是上訴庭考慮到父親(獲頒「探視」)渴望參與教養女兒,而女兒也希望和他保持關係,最終維持原審頒令由兩人「共同管養」的決定。

法庭考慮子女「最佳利益」 決定歸父母哪方

那麼法庭如何決定「單獨管養」或「單獨照顧和管束」歸哪一方呢?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 3(1)(a)(i) 條,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包括子女的意願和社署呈交的報告。

其他常見的考慮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現狀(例如由母親單獨照顧)是否良好(如是,法庭便傾向維持)、兄弟姐妹(如有)一起生活是否有利(如是,法庭便傾向如此安排)、子女的性別和年齡,以及父母各自與子女的關係。也會考慮父母各自的性格、健康、年齡、財政和可提供的居所。

同一項因素在不同的案件或會佔不同的比重。法庭會考慮每宗案件的案情,作出所認為最適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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