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一种女性主义的法理学——关于凯瑟琳•麦金农之”迈向女性主义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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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迈向女性主义法理学》("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中,麦金农首先描述了三个世界:一个心态的认识世界,一个真实的社会世界以及一个作为中介的法律世界,三个世界互相勾连、一者牵动另一者,而且互相不可还原、无决定性,仅仅是在能动性上,存在着三者之间的等差:认识的世界可以通过意识提振的方式来能动地介入认知,创造争议,将自然而然从而不可见之物暴露为可见者;法律的世界则既接受争议,又可能通过这一争议来“使法不成法”[1],从而以法来打破法,即以争议性的具体法律实践来打破既成法所为包摄的那一法的总体的自然而然;现实的世界,则缺少这一能动性,似乎仅作为受动的变革的最后基盘,同时也作为保守的秩序力量的保证。麦金农正是想要通过这三个世界间的互动联系来说明自由主义的法律机制以及左派的政法批判在性别问题上的性别缄默立场,从而建立一种女性主义的法理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首先,麦金农如此地展开了她对自由主义合法性主义的批判立场:在男性之上主义的社会中,无法构想一种真正的非性别化的中立的法律位置,无法构想一种不主宰和统治的作为法律保障的国家。但是,法律国家和社会却以非性别、不主宰、中立、客观的面貌来呈现自己,这恰恰是借助其主宰和男性化的统治地位才可以达成——正是在霸权之下,霸权本身才被视为普遍的、理所当然的、必要的。在自由主义合法性主义的中介下,两件事情发生了:“法变得合理了,社会统治变得不可见了”[2]。此时,法律世界的能动作用也就介入于社会关系的再生产——男性统治既不可见,又十分合理——法律世界对认识世界的“中立关系”的接纳,以及反过来法律世界将这一“中立”的认识对社会世界的强加,再生了统治性关系,并继续再生产了这种“中立关系”的认识。问题不仅仅在于法律本身被中立化和非性别化了,更在于通过法律,认知的关系离开了统治与屈从的社会现实,而将统治与屈从的真实塑造为一种生活的平凡特征,换句话说,性别(gender)作为一种认识的建构被经历为本体论而非认识论的[3];进而,本体论的成功使其认识论的色彩消退,“对存在的控制产生了对意识的控制”[4],物质条件和精神意识一样被死死地嵌在这一缺少变革的社会中。而法律则作为重要的中介场域,以自由主义合法性主义的形式维持了男性至上社会的霸权再生产。


以下是其一系列效果:“物化的统治成了差异。强制成了一致同意。现实客观化为理念;理念又客观化为现实。政治中立化、自然而然化成了道德。社会歧视成了法的无歧视。”[5]也即是说,法的一系列建制性效果,是社会建构中制造真理的重要环节,并且其建构的方式竟然是镜像性的互为颠倒。自由主义形式的法,将视角和社会意义的建构转变为建制,而毋庸赘言,建制是有着社会的统治力的——中立、抽象、高尚、普遍的法,既制度化了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权力,又将各类政法权力以男性的形式制度化下来。


麦金农继而试图证明男性至上的法理学如何以建制的形式树立了男性统治,即如何将某些对男性而言有价值的品质树立为生活和法律间的妥当关系的标准。她的例子是:司法审查的角度、司法限制的规范、判例援用、权力分立和公私法的区分、法教义学和国家行为。这里,麦金农似乎接纳了“权力精英的不在场”这样一个实证计算的立场:当权者不是女性、书写宪法的不是女性、组织政治机构和书写法律的不是女性、判例的谱系早于拥有投票权、拥有受教育权的女性的出世、法教义学的立场则以女性所受的伤害必须要由全体来呈现,所以女性个人所受的伤害不能够代为全体女性所受的压制进行诉讼来驳斥女性……这些既成的建制所能维持的现实是:性恐怖、屈辱、噤声、失学、不能表达自我,而它们所要发挥的功能是:打败那些“未有先例”的女性阐释和女性动议。[6]


恰恰是不平等这一等级制的结果,在“中立的关系”中仅仅被理解为一种差异,一种性别差异,从而消解了它等级制的实质。在这一“差异”的专制下,女性所能享有的平等权利仅仅是那些她们与特权者所共同享有者。[7]


在既成的法理系统的反面,则竖立着无需建制的牢固社会现实:男性无须法律赋予强奸的权利即有权性侵女性,尽管有强奸法;政府无需提供色情营业,因为男性接触色情制品并不会有根本困难,尽管有淫秽色情法;男性无需法律即有权性虐待其子女,因为国家对父亲对子女的“社会拥有”不置一词;丈夫也不需什么法律就可家暴妻子,因为没有什么拦着他们;没有法律规定女性不能说话,因为女性早已被社会噤声;没有法律剥夺女性的隐私,因为她们早已无所剥夺;没有法律规定社会必须男女不平等,因为在法律能够变得男女平等之前,社会必须首先有男女的平等……正因为男性在社会世界统治女性是如此有实效,他们也就不需要实证法和建制的辅助[8]。而社会统治和法律世界的中立色彩,正是对这个“辅助亦不必要”的神秘化,使得最中立实质上最性化、最性别缄默实质上最对主宰的性别标准缄默的“深层”被晦涩地掩盖了起来。


如此一番论证,似乎让人觉得认识世界、法律世界和社会世界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连环,并限制了所有的能动性,这正是麦金农批判自由主义和左翼的论据的中心——不可能依靠继承体制内部的正义来实现平等,不可能找到一个体系的外部来摧毁这一体系。相反,必须激起争议、引起内部对抗,必须将体系的普遍性面目揭开为特殊的,必须制造体系所不再可包摄和忽视的呼声。


我们似乎可以将麦金农视为女性主义的葛兰西——描绘统治性的意识形态霸权、追求意识提振、重视“依法制法”、强调认识论变革——其手段和方法同葛兰西的阵地战遵循的是一条相似的路径。因此,麦金农必须再次驳斥左翼政治的构思——恰恰不是用社会主义的法来代替继既成的法,而是用法来攻击法本身——当法站在无权者一边时,法就自降其合法性[9]。只有存在状况被异议现实的集体立场所挑战,它才能够在认识论上被识别为可见的。


麦金农援用布朗诉教育部案为这一认识论变革和意识提振的典例,因为它“曝光了个人性背后的政治性、屈从背后的宰制”[10],从而能够微小却又总体地改变力量的均衡,将自我折磨的认识论伤害变易为强加的真实社会状况。


麦金农赞同马克思的结论,因为法只能够在“公民社会的奴隶制”下给女性实现平等,只能够在既存社会秩序的框架内解放个人。这也就是说,法带来的平等只能是:女性不能摆脱性的被强制,却可以主动地发起和参与这一“被强制”;不能摆脱繁殖的暴政和剥削,却能自由地实践繁殖;不能摆脱经济和性别的主宰屈服的辩证法,却能够去“参与”这一对女性的统治。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性别平等是能够实现的。


必须要要求认识论变革,改变女性的共同现实和女性认识这一现实的问题是密不可分的,即什么女性本体论可以对抗女性认识论的问题,应该转写为什么女性认识论可以对抗男性本体论。因而一场运动的第一任务,就是认识现状,并为之名状,这就要从内部把握女性的现实,发展其细节性。


麦金农认为,在国家的层面上,自由主义机制的对平等的法律保证正开启了这一认识论变革的序幕,因为国家的自由主义性别平等的保证纯粹是形式空洞的,而只有以实际议题和对性别不平等的议题巩固来充实之。性别平等法的意义即在于,用统治和屈从而非同一和差异来把握法,以等级制来理解不平等本身,不是要建立追溯并陷入现状之中的法律范畴,而是要以法来对抗不平等。将等级制、不平等、屈从和统治纳入视野,也就意味着性别不再能被理解为差异,从而要求一种对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新理解,一种新的法概念,一种新的法教义学和一种新的法理学。


社会认为女性已经拥有平等,而这也是实证法的立场。因而,制宪性的平等法提供了特殊的法理学的机会,有利于造成法和社会之间的断裂。麦金农认为,法的规范立场,许诺了某种并不实存之物——平等——而平等被实存地而非规范地理解,则成为了争议的中心。因而,女性主义的做法,就必须将规范的视野倒转,以实际的不平等和实际的等级制来激起争议,通过规范和现实的张力来争取对规范本身的话语权的掌握,并且要将个人的案例的苦难,上升为普遍的不平等的实际,这也就要将所有的法律辩论中的道德规范争议——善或恶、保守或自由、黑暗或光明、压迫或拒斥、容忍或解放、陈腐或浪漫——置于这个重复不断的政治辩论之后:女性是否算得上是人类?这个做法,近似于布尔迪厄所谓的符号斗争。


自由主义法学无视了法律对现实的能动性,无视了法律的客观化功能,而将自己展现为消极的、中立的。但其实质不正是从男性视角对社会世界的文本的规范化吗?要反对法律对男性至上秩序的再生产,就必须既把握女性的尊严也把握女性的无尊严,既把握女性平等的可能性也不忽视女性目前的不平等,要拒绝已经成为女性性别的一部分的恐惧,女性政治的一部分的否认,要在要求公民权利的同时,并不假装这要求是中立的,也不假装性别平等已经实在了[11]。


平等的要求、新法理学的要求,在于改变而不是继续镜像式的互为颠倒,在于建立新的社会世界和法律世界的关系。这一关系的核心在于公认法律关系并不是中立的、性别统治并不是性别差异、强力规制并不是共识和同意。我们可以说麦金农的设想正是在这里同阵地战分道扬镳了——她不是要依靠有机知识分子、依靠新的先锋来设立新的霸权,而是通过让抽象空洞的法的概念变成对其自身的反对,通过以实质的争议来扩充法的具体性,通过以对不平等的现实的强调来达到真正的平等。我们难道不能在这里看到麦金农对普遍价值和辩证法的真正的忠实吗?谬论、错误、不公恰在于平等、自由和正义的规范理念同不平等的不公现实之间的差距,也就是说,是启蒙价值本身的未被实现,是启蒙说教本身的“虚伪”,是启蒙价值非但没有被引向解放,反而被用作一种社会统治的门楣。麦金农所要做的,正是对启蒙精神的普遍性的确认——让女性通过法的自我非法化来追求真正的法、来获取真正的公义——这种真正的公义恰恰是现在的法规范所声称的。


我们可以说,正是在这一点上,麦金农没有完成迈向女性主义法理学的任务,而仅是完成了迈向一种女性主义的法理学的任务——我们该如何衡量女性主义的法理学和自由主义法学之间的距离:在自由主义合法性主义下,女性可以自由地去统治;在女性主义的法理学下,女性可以自由地去追求那些自由主义也承认为普世且必要的价值……


是的,麦金农以“改变世界的哲学”的形式,以对认识论和存在论之间、意识形态和“社会存在”之间的镜像辩证关系的内部改变为形式,提出了在内部运作的认识论变革的行动方式,但这是以对这一内部运作的基本原理的承认为前提的。麦金农指出了三个世界之间相互勾连的存在形式,并且指出了它们在功能和能动性上的互补,使得一个等级制的“中立关系”的霸权和一种统治关系得以互相维持再生产,但是麦金农并没有指出那些跨越了三个世界的缝合性要素,那些再生产机制所顽固依赖的价值的一小片硬核——诸如真理、自由、权力、平等、知识、身体等任何主体化机制都必须引以为中心的概念和价值存在。换句话说,麦金农并没有提出真正的问题:是什么力量或知识贯穿了这些概念,是什么来源赋予了这些概念以中心性,又是什么机制使得这些概念能够运作于主体化过程?换言之,我们必须以性别的视角来重构自由、平等、权利、真理、身体等“既成的建制”概念,我们必须质问这些概念,以质问其合法性的方式质问其合理性,必须禁绝它们在既成的领域的硬核中偷偷的享乐。这正是琼·柯普伊克提示我们去做的——伦理的领域长久以来都被男性主体的特殊超我的排除与限制的逻辑所理论化,是时候建立一个纳入、无限制的女性的伦理了。必须开启另一种伦理的逻辑[12]。





[1] Catharine A. MacKinnon, 1991. “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 i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240.


[2] Ibid, 237.


[3] Ibid.


[4] Ibid, 238.


[5] Ibid.


[6] Ibid.


[7] Ibid, 243.


[8] Ibid, 239.


[9] Ibid, 240.


[10] Ibid.


[11] Ibid, 248.


[12] Joan Copjec, 1994. Read My Desire: Lacan against the Historicists, MIT Press, pp. 236.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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