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娘寄生別間公司,違反競業條款

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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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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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娘跑到同業去工作,「寄生別間公司」幫先生經營事業,電腦、影印等設備都用別人的,還能抽空兼課,不是斜槓而已,是腳踏好幾條船,創業不用本錢。

朋友在行銷類別公司工作,公司同事「欣」工作不到半年,被她的主管發現居然是一間小行銷公司的負責人,先生創業,將她掛名為負責人,身為老闆娘,常利用上班時間找名目外出去接案及處理雜務。

東窗事發主動離職

為什麼會東窗事發呢?因為主管先聽到她老是在談一些業務,但又不是公司接的案子,有一次印影機壞掉,修好之後,印出一堆待印的文件中,主管看到別間公司名字的報價單,一查,「欣」居然是負責人呀!

人事主管找「欣」面談,告知勞雇契約中有「競業禁止約款」,妳掛名行銷公司負責人,業務性質和公司相同,明顯違反「競業禁止約款」,「欣」聽了之後,狀似自知理虧,當場說:「我離職好了!」當天遞出離職單,15天後離職。

身為老闆娘卻「寄生」同業工作,幫先生經營事業。

反咬惡意解雇要資遣費

朋友說,離譜的是,「欣」後來去申請勞資糾紛協調,指控公司無正當理由惡意解雇,未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謀職假。

公司要資遣員工必須有五種情形: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由於「欣」是因違反競業條款自行提出離職,五種情形都不符合,當然不可能有資遣費、預告工資、謀職假。

主管及人事單位接到協調通知非常無言,當初聘用時,她在學校兼課,因學期中找不到人代課,每星期五下午必須去授課,主管特別上簽呈專案同意她兼課2個月期間,每星期五上班半天,再用其他時段補班,離職後折算,還欠公司20小時工時。

申請勞資糾紛協調

主管及人事主管出席協調會時,拿出「欣」擔任公司負責人違反競業條款,及自行填寫的離職單等證據,「欣」由先生陪同,先生開始耍流氓拍桌,大罵人事主管逼他太太寫離職單,公司要付資遣費加上預告工資10天,共2萬6000多元。人事主管溫和地說明理由拒付,並表明「欣」仍欠公司20小時工作時數,公司可以追償這筆錢,協調破裂,兩方不歡而散。

找立委陳情

接著,「欣」又找上立委陳情,公司一樣提出相關事證說明,不過,這次順帶賣立委面子,不追討她積欠的20小時工時,明事理的立委服務處未多加刁難,事情才算落幕。

朋友說,現在很多人會兼差,但是像「欣」這種實在太特別了,身為老闆娘跑到同業去工作,「寄生別間公司」幫先生經營事業,電腦、影印等設備都用別人的,還能抽空兼課,不是斜槓而已,是腳踏好幾條船,創業不用本錢。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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