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國民]青春動滋券的發放對象為「國民」,卻不包含無戶籍國民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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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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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動滋券」的發放對象為 16 歲至 22 歲的國民,屬於「國民」的無戶籍國民,卻被排除在外。體育署是不是認為無戶籍國民青年就不需要鼓勵參與體育活動或觀賞賽事?

鼓勵青年族群積極參與體育活動或觀賞賽事發放的「青春動滋券」,根據體育署的圖卡,發放對象為 16 歲至 22 歲「國民」。

圖片取自教育部體育署「動滋網」

既然寫「國民」,我以為 16 歲至 22 歲的無戶籍國民也可以領取「青春動滋券」。不過,仔細看體育署「動滋網」供下載的「青春動滋券民眾QA」PDF 檔,發放對象為「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圖片取自青春動滋券 民眾篇QA PDF檔

因此,無戶籍國民,明明屬於「本國國民」卻無法領取「青春動滋券」。

難道,體育署認為,無戶籍國民青年就不需要鼓勵參與體育活動或觀賞賽事嗎?還是又「忘了」規範無戶籍國民?而且就算真的要排除無戶籍國民,圖卡應該也要寫清楚,發放對象僅限有戶籍國民。

每次看到這種不合理對待無戶籍國民的情形,令我納悶的是,為什麼行政機關能夠以「戶籍」來劃分國民的權利?依據為何?

依照國籍法,為國民的要件,與有無戶籍無關,無戶籍並不表示不屬於本國國民。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除了選舉相關事務之外,有戶籍國民(自由地區人民)與無戶籍國民,在各項權利上,沒有明確的區分。另外,依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以「戶籍」來限制國民權利的作為,顯得缺乏正當性,無戶籍國民毫無道理遭受行政機關的差別待遇。

性質類似於「青春動滋券」的「振興五倍券」,或「全民普發 6000 元現金」,其發放對象包含「取得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青春動滋券」卻排除無戶籍國民,難謂公平合理。

其實,無戶籍國民的權益,近年來確實逐漸朝向「正常」的方向走。然而,體育署卻仍將「設籍」視為國民享有權利的依據,致使無戶籍國民的權益受損,顯然不符合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

而且,行政機關更應該明確認知,無戶籍國民為本國國民的事實,不應該發生「忘了」規範無戶籍國民的情形。

CC BY-NC-ND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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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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