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慶
高可慶

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沒有戶籍卻能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淺談台灣的結婚登記規定

即便結婚當事人雙方都不涉及「戶籍登記」,還能夠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由此可見,戶籍法其實不只是管「戶籍」相關事務而已。

在台灣,結婚登記相關規定由「戶籍法」訂定。

戶籍法(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不過,戶籍法所訂的結婚登記,並不以在國內設戶籍作為要件,即使是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仍能依戶籍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也就是說,除了

  • 有戶籍國民與有戶籍國民結婚

  • 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結婚

  • 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結婚

等,至少其中一方是有戶籍國民的情形之外,

  • 無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結婚

  • 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結婚

  • 外國人與外國人結婚

等情形,雖然結婚當事人雙方都不涉及「戶籍登記」,卻能夠依「戶籍法」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而且,從「疫情無法返國完成終身大事 外國人在台結婚數量增」的新聞也可以看出,就算結婚當事人雙方皆為非本國籍,也可以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

(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戶籍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既非中華民國人民,亦不涉及戶籍之登記者,卻能夠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我個人覺得是相當有趣的一件事情。

而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必須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結婚登記。主因在於,我們的法規並不允許所謂的「重婚」,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戶政機關查無當事人婚姻狀況。若未提供書面證明,戶政機關難以查證結婚當事人是否為單身身份。

其實,針對在台灣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或港澳居民核發的「臺灣地區居留證」,還有配偶欄。看似可以將「臺灣地區居留證」作為婚姻狀況的證明文件。不過,臺灣地區居留證的配偶欄,是根據當初申請居留時所填寫的親屬狀況而記載的。而移民署受理申請居留時,其實不會特別針對親屬狀況,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圖片取自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

因此,造成了奇怪的現象──臺灣地區居留證上的配偶欄,並不能作為婚姻狀況的證明。

像是法院認為,臺灣地區居留證配偶欄非專為證明婚姻狀況之用。

居留證中之配偶欄位應係據台端申請居留時所陳報之附屬資訊,非專為證明婚姻狀況之用,尚無從單據為適格之婚姻況證明文件

(本文取自桃園地方法院回覆信件)

事實上,移民署的系統與戶政系統並不相通,無戶籍國民或港澳居民,即使已經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移民署也無從得知婚姻狀況。而且在戶政系統上,本來就沒有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的身份資料。如果不主動向移民署報備婚姻狀況,臺灣地區居留證上的配偶欄,就是空白。

不過,針對「外國人」所核發的「外僑居留證」,卻沒有配偶欄。除非外國人是以依親為由申請居留,才會有依親對象的姓名。

讓我好奇的是,無法拿來當作婚姻狀況證明的配偶欄,它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恐怕連移民署自己都沒有認真思考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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