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樂思
陶樂思

社工系學士。現職行政人員。業餘寫作。喜愛自學。寫作領域涵蓋觀點、社會科學、歷史知識、寓言短篇等。Github: https://github.com/Dorothy1984

元朗721事件內容備考十:來自《眾新聞》蔡玉玲案法庭消息:法律爭議

蔡玉玲案是香港首中記者因查察而獲罪的案件。對香港新聞自由有著舉足興訟的意義。而這案件與元朗721事件直接有關。可說是整個事件不可分割的部份。因此將相關的法庭新聞也保護下來。

新聞出處:【蔡玉玲案】裁判官指目的實為採訪及報道-若用途選項不適用應另覓方法-是否本着良好動機不重要

今天連發兩篇內容備考,是因為從蔡玉玲案,我看見的721事件,不單是一群白衣暴徒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反映的,是政權不論在執法、檢控方面,都明顯偏袒站在自己一邊的人。並且試圖以各類手段迫害追查真相的人,也不難看透政權面對真相之虛怯。也正是因為面對真相的虛怯,它必然會採取更多恐怖手段阻止真相的曝光。時間不等人,我們能做多少就多少。

請探訪以上連結支持發佈消息的《眾新聞》。以下文字僅作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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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因製作721專題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

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為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顯然為着採訪報道及製作節目而作申請,這些用途與「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但被告人仍在申請時剔選此選項,因此認為被告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被告是否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並非重要,法庭要考慮的是陳述是否虛假,指若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網上程式提供的選項均不適用,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得相關資料,例如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不能夠作出虛假陳述。

控罪指,蔡玉玲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車牌的車輛登記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在申請表上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為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裁決書指,本案須證明四項犯罪元素,包括:

犯罪元素一:被告為取得文件而作出陳述

徐官指,被告透過運輸署網上系統,選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為申請用途,繼而在下一步驟中,剔選聲明所填報資料屬實,即為取得車輛證明書作出了陳述。

犯罪元素二:被告在「要項」上作出陳述

辯方論據是,《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訂明,對運輸署署長定下法定責任,任何人付費後,署長須向他發出車輛證明書。條例是用「須(SHALL)」字眼,屬強制性字眼,因此認為不論申請人基於任何目的,署長有絕對責任須提供資料,所以申請人取得資料的目的,並不影響署長是否提供資料的決定,故並非「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徐官指,辯方的論據站不住腳,因為若按此說法,任何人只要繳付費後,不論目的為何,也可隨意索取屬於車主的敏感個人資料,而署方又無權拒絕其申請,將對車主的私隱構成嚴重影響,指署方有權要求車主提交重要資料作登記用途的同時,亦須保障車主,因為任何人均可申請有關資料,而申請人有可能為向車主作出不法行為,例如尋仇或滋擾。

至於規例使用強制性字眼「須(SHALL)」,徐官指,法庭須按照其立法目的及法律框架作全面詮釋,指《規例》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訂定的附屬法例,而《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交通及運輸相關的目的而訂定,因此認為條文正確詮釋為:署長只須基於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的目的而供給車輛資料,故署長有權限制申請須是基於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的目的,並要求申請人述明申請用途,以確保車主資料用得其所,符合立法原意。

徐官引述控方曾舉例,發生交通意外或無人看管的車輛導致阻塞等,受影響的人需要知道車主身份才能解決不便或獲得補償,指這些情況下確認車主身分的目的,顯然是和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認為立法機關意圖不可能是讓人任意濫用資料,或讓公眾可基於任何目的而獲取他人重要資料。因此,徐官認為被告聲明申請用途,會影響署長是否批准申請的決定,屬「要項」陳述,裁定被告申請時所作的陳述屬「要項」上的陳述。

犯罪元素三:該陳述屬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對於辯方指,涉案車輛曾被用作運送襲擊者及武器,因此被告申請車輛證明書的用途就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徐官認為論據不能成立,指用途是針對申請人本身申請作何用途,而非針對車輛曾用作甚麼用途,因此認為被告是否本着良好的動機並非重要,法庭要考慮的是被告所作陳述是否虛假,指若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網上程式提供的三個選項均不適用,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得相關資料,例如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不能夠作出虛假陳述。

徐官指,被告並非進行涉及涉案車輛的運輸事宜,也非與涉案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而需要索取資料控告,「毫無疑問,被告人申請車輛證明書的目的,是要索取涉案車輛登記車主的姓名及地址,並進行採訪及報道,但採訪及報道的用途本身並非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關」,故裁定被告陳述屬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犯罪元素四:是否「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徐官指,被告在網上申請時須作聲明,以確認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因此被告無疑清楚知道要提供真實資料,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不單利用資料查找車主身分,並用作採訪和報道,而非申請時所述是為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肯定被告在申請時,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採訪」及「報道」的用途而作出申請。徐官指,這些用途與「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但被告仍剔選此選項,並作出聲明確認資料屬實,認為足以證明被告「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徐官最後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徐官聽取求情後指,被告的目的是採訪及報道社會關注事件,但即使如此,都要按正確途徑獲得資料,考慮到被告目的及涉案車主沒受到影響,認為罰款是恰當的懲處,判處每罪罰款3,000元,兩罪合共罰款6,000元。

此宗對新聞界影響極大的案件裁決當日,多名記者及工會成員到庭聲援。黎家威攝

記協主席:法院沒肯定傳媒作為監察者的功能

記協主席楊健興在庭外形容,法院對蔡玉玲的罰款,其實是「罰緊所有新聞工作者」,他們會共同承擔。他批評法庭對今次只採納查冊最狹窄的演釋,指若以這樣的邏輯,「記者基本上無嘢好查」,指法院沒有肯定傳媒作為第四權、監察者的功能。


楊健興指,記者查冊普遍,若警方收到投訴便作調查和檢控,對新聞界的影響難以想像,以往報道或有被檢控風險,但現時仍未清楚該如何處理。楊表示,現時有例子是查冊要先表明報道題材,相關部門再研究給予哪些資料,惟此舉已侵犯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如果逐個個案申請,望天打卦,你畀就畀,唔畀就唔畀」,最終只會損害新聞自由。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當局檢控蔡玉玲,警告政府今次檢控,開啟記者因為報道被控的危險先例,窒礙記者透過公共登記冊索取資料。FCC形容,蔡玉玲純粹是因為報道被懲罰,雖然最終免於牢獄之災,但當局本來就不應檢控。

總部在紐約的保護記者委員會(CPJ)亦發表聲明,指蔡玉玲定罪等同將調查報道常見的工具刑事化,象徵對新聞自由又一攻擊。CPJ亞洲項目協調員Steven Butler說,港府應該歡迎記者發掘真相,而非檢控他們。

張炳良:社會應討論是否容許新聞界拿到必須資料

運房局前局長張炳良不評論具體案件,但說目前法例規定下,運輸署作為法定機構收集個人資料後,資料只能用在收集相關用途之上。他認同現有法例寫法等同排除記者查冊可能性,但認為社會應該討論是否容許新聞界或部分審查行業拿到一些必須資料,在法例之外需要分開處理,「這個問題私隱專員都要涉及,平衡到知情權及個人資料保護兩者。如果最後提供到一個途徑,就可能有些法例需要修訂。」

「新聞界提出偵查的工作,可能幫助到了解某些事件,甚至有些人說可能帶來改善政策,如果存在這個需要,新聞界justify到這個需要,及提出方法拿資料又不會產生資料被濫用。」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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