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鶴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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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歷史法學派餘脈:陳新民著公法學劄記


(太初庚子八月廿三;藏歷鐵鼠八月廿三;希吉來歷一四四二二月廿一)(九月初二)

如果我們對個別的規定作觀察,就會看到其機械性之特征;但從全面性之角度以觀,便會看到其充滿活潑與政治意義的一面。

陳新民教授,曾任臺灣司法院大法官,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十月廿九日,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本文並未摘取陳教授書中所引述的眾多名言,而只拿出這一句。其意義在於,正是這一句旁枝末節,展示了該書該人的學術方法和立場本旨,約略等同於所謂「歷史法學派」。

如果按照十六篇文章的內容來分類、排序,我會將本書重排如下:

篇十四「克林姆特繪畫名作『法律』的重新剖析」論克林姆特
篇一「憲法與行政法之關聯」論韋納
篇五「憲法的維護者」論施米特
篇六「憲法的軀殼與靈魂」論胡柏
篇十五「浪漫的社會主義者?」論馬克思
篇七「社會法治國家理念的締造者」論哈勒
篇四「行政法之任務」論巴杜拉
篇二「行政國家理念的澄清」論彼德斯
篇三「『服務行政』及『生存照顧』的原始概念」論福斯多夫
篇十「不法法律及命令服從的困境」論拉德布魯赫

以上乃從抽象而及具體,從法學概貌(篇十四、篇一)而憲法(篇五、六、十五、七)至行政法(四、二、三、十)。

篇十一「中國公法學的啟蒙者」論鍾賡言
篇九「行政法學的拓荒者」論多人
篇八「驚鴻一瞥的憲法學彗星」論徐道鄰

以上乃將中國公法學人傳略依其時序流變情況而作排序。

篇十二「雨過天晴麗日來」論實體法
篇十三「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考慮」論程序法
篇十六「司法人員考試的方法論」論法學教育

最末三篇,論及現實問題。

由此可知,陳教授此書,重於介紹而輕於解釋和適用。全書最為出彩者,乃在前三篇。後續篇目作為知識性內容,或者作為綜述寫作學習對象即可。

其結論,要言之乃是,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面對行政國家這一現實,行政法需要高舉生存照顧理念、大力發展服務行政。

(庚子丙戌乙酉。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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